动车驾驶人申请驾驶证的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(简称"科目一")、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(简称"科目二")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(简称"科目三")。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、科目二、科目三依次进行,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,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。
科目一:将原科目一考试拆分为两部分:**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、交通信号、通行规则等较基本的知识,作为科目一,放在学员接受场内驾驶技能培训前进行;**部分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驾驶常识,作为科目三中的一个考试项目,放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后进行。
科目二:(1)简化小型汽车桩考考试线路,改为倒车入库,取消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。(2)将百米加减挡、起伏路行驶等两个项目调整至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中。(3)取消限速限宽门、通过连续障碍、通过单边桥3个项目。调整后考试项目由原来的"训练10项、考试4项"改为"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",即桩考、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、侧方停车、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5个项目。(4)用施划标线替换现有的标杆。
科目三:科目三考试分两个项目,在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,还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考试。**部分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项目,由目前的上车准备、起步、直线行驶、变更车道、通过路口、靠边停车、通过人行横道线、通过学校区域、通过公共汽车站、会车、超车、掉头、夜间行驶13个道路驾驶技能项目,增加到16项,增加了加减挡位操作、路口左转弯、路口右转弯3个考试项目。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考试的满分均为100分,90分及以上合格。
在准考证明有效期内,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次数,各不得超过五次(一次预约有两次机会,5次预约即有10次考试机会)。第五次预约仍考不合格,其他科目成绩作废,需重新从科目一开始考试。